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必須兼顧平復短期沖擊和長期機制建設

2020年06月05日17:33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必須兼顧平復短期沖擊和長期機制建設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王玉玲: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必須兼顧平復短期沖擊和長期機制建設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王玉玲在接受新華網採訪時表示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必須兼顧平復短期沖擊和長期機制建設﹔要實現長江經濟帶綠色可持續發展,需要對“堵”污染保持必要的信貸投入,更需要把主要精力轉向優化綠色融資結構﹔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役的重要環節。

  區分融資困難與經營困難 支持企業正常經營

  今年以來,面對疫情和經濟下行的疊加影響,金融部門對實體經濟提供了更大力度的支持。在流動性總量充裕的情況下,企業融資難問題仍然凸顯,其中既有近期疫情沖擊的影響,也是經濟金融體系結構性矛盾的反映,一些企業難以達到貸款條件,單一化融資產品難以滿足企業的多樣化、個性化需要。為此,王玉玲提出如下建議:

  在制造業產能過剩的大背景和疫情短期沖擊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破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兼顧平復短期沖擊和長期機制建設,注重“四個區分”:一是區分前景企業與僵尸企業,切實滿足有效融資需求﹔二是區分疫情風險與道德風險,避免搭政策便車﹔三是區分融資困難與經營困難,支持企業正常經營﹔四是區分正常溢價與不當收費,發揮好利率的價格信號作用。在此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

  第一,增強金融服務的異質性。圍繞優化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結構,健全多元化、多層次金融服務主體和市場體系,提升金融支持精准度。間接融資方面,組建由地方政府獨資或控股的區域性政策性銀行,允許吸收少量存款,專門針對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具有政策扶持性質的融資服務。推行面向小微和民營企業的“主辦行”制度,由銀行深耕特定行業和企業,建立長期緊密合作關系,實時動態把握企業經營脈搏,避免多家銀行對同一客戶重復審貸、多頭借貸。對中小金融機構,加大資本補充、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功能定位,增強信貸服務能力。直接融資方面,鼓勵創新介於優先級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間的類夾層融資形式。積極發展包括IPO、種子基金、天使基金、VC和私募股權基金的廣義股權市場,滿足不同類型、不同階段企業融資需求。支持發展垃圾債市場,專門為信用等級較低的公司發行債券。

  第二,增強財稅金融的聯動性。發揮市場和政府兩隻手作用,一是設立具有一定規模的國家專項保障基金,專門為難以滿足貸款條件的小微和民營企業提供擔保。二是整合地方各類財政增信資金建立“資金池”,在貸款風險補償、應急轉貸、財政貼息、增量獎勵等方面集中管理,放大資金運用的協同效應。三是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擴大擔保規模,降低擔保費率,對於信用狀況優、經營管理好的擔保機構,可適當降低保証金繳存比例。

  第三,增強信用信息的可用性。著眼解決企業抵質押物不足的問題,擴充企業信用信息數據來源和使用范圍,促進擴大信用貸款規模。一是形成“能放信用貸款”的環境。推動整合政府各部門信息數據,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平台。完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與銀行審貸有關的中小企業“三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或普惠領域的“三單”(電費單、水費單、納稅申報單)信息。推動省級地方大數據管理機構、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或行業協會與銀行機構數據共享。二是形成“會放信用貸款”的文化。推動銀行順應要素市場化改革新要求,從過度依賴“抵押擔保”的慣性思維,逐步轉變到依靠“信用信息”等數據要素價值上來,大力推廣金融科技手段,增強差異化風險定價能力。建立企業非金融主要信用信息評價(比如納稅信用評級等)和金融信用信息評價(融資狀況等)“雙評價”融合機制,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三是形成“敢放信用貸款”的機制。出台針對“信用信息貸”的多元化風險緩釋措施,設立專項風險緩釋基金、風險補償資金,或者保險公司專項信用信息貸款保証保險資金。建立線上強制執行公証機制,提高“信用信息貸”風險處置效率。強化各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並嵌入金融機構信用評級系統。

  第四,增強監管政策的引導性。豐富金融市場供給主體,培育和設立包括互聯網金融等新業態在內的專營金融機構,成立主要服務民營和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如區域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等)。在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主要監管指標方面,適當調整信用貸款權重,以市場化方式激勵銀行信用貸款投放的內生動力。優化現有借貸便利工具,比如放鬆金融機構的抵質押品要求,或者對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進行無質押融資便利,延長中期借貸便利期限。繼續推動LPR改革,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利率定價市場化水平,發揮好利率價格信號作用,實現信貸資金的合理高效配置。

  對“堵”污染保持必要信貸投入 注重優化綠色融資結構

  隨著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的推進,綠色信貸為主的融資結構應對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存在一些障礙。王玉玲認為,要實現長江經濟帶綠色可持續發展,需要對“堵”污染保持必要的信貸投入,更需要把主要精力轉向優化綠色融資結構。具體可以採取完善綠色融資政策支持體系,開展綠色上市后備企業庫建設、為綠色企業上市及發展服務、建立轄內科研院所綠色技術研發信息庫和國民經濟綠色技術瓶頸清單、完善考核機制方面的工作﹔建立綠色信貸支持體系,建立綠色產業認証標准、支持綠色消費、明確政策性與商業性金融支持領域。此外,財政稅收積極配合,推動綠色產業和綠色消費市場發展,最終形成綠色融資優化發展,綠色產業與綠色消費良性互動的局面。具體建議如下:

  完善綠色直接融資和風險基金政策支持體系。一是建立綠色上市融資后備企業庫。以是否有利於綠色技術研發為核心標准,完善綠色上市后備企業庫建設,合理確定綠色金融發展目標,建立工作激勵機制。二是完善推動綠色企業上市的服務體系。建立對綠色上市后備企業庫輔導機制,引導商業銀行、証券機構、基金、金融監管機構四方與庫內企業對接,採取辦理培訓班、“一對一”結對子輔導等方式推動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市場和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挂牌融資上市,鼓勵綠色上市企業通過資本市場並購強強聯合和集聚核心科技競爭要素。三是建立科研院所綠色技術研發信息庫和國民經濟綠色技術瓶頸清單,統籌協調各類政府背景的創投基金、產業引導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及市場化風投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加大對接支持,重點支持企業技術研發和萌芽期、初創期綠色創新企業﹔四是完善對國有背景基金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建立科學的考核指標,重點完善盡職免責標准,調動基金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

  建立綠色信貸支持體系。一是建立綠色產業認証標准。重點對生態環境薄弱地區的治理、修復、保護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市場化運用,做大綠色產業。加大非綠色企業綠色化轉型技改信貸投入,設立傳統產業海外轉移專項貸款。二是明確政策性融資支持與商業性金融支持領域。政策性金融以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項目為支持重點,商業性綠色信貸以具有市場應用潛力的綠色企業或項目作為優先支持對象,建立與綠色產業發展相匹配的綠色信貸政策。三是加大對綠色消費支持力度。建立綠色技術產品標識標准,出台優惠貸款支持政策,為購買、安裝、使用綠色技術產品提供優惠貸款,做大綠色產品消費市場。四是加快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服務能力建設,採取建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成立綠色分行等方式為綠色企業提供專門服務,提高審貸效率。

  加大財稅支持力度。一是完善財政支持體系建設。推出綠色直接融資獎勵政策和綠色貸款貼息政策。建立完善推動綠色直接融資工作先進機構、個人和單位現金獎勵規定和職務晉升激勵措施,完善對綠色上市公司的財政獎勵措施和標准﹔適當提高貼息比例,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建立綠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合理確定風險分擔比例,推動金融機構擴大對綠色產業貸款。二是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完善對綠色創新企業的稅收支持,對消費綠色技術產品給與稅收減免或抵扣等優惠措施。如,對初創綠色企業提供“三免兩減半”稅收優惠、對企業開發綠色技術提供研發費用抵扣所得稅等。

  採取小范圍試點,逐步推廣的漸進施行方式。建議選取湖北省作為綠色金融優化發展的試點省份,探索實現綠色信貸穩健發展、綠色直接融資和風投基金等加快發展的可行路徑,推進綠色技術研發,促進綠色產業和綠色消費發展,為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提供可供復制和推廣的經驗。

  加快修訂《存款保險條例》 構建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役的重要環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積累了寶貴的風險處置經驗,但與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隨著我國金融業進一步對內對外開放,越來越多的非國有乃至國際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王玉玲認為此前以國有機構為主的風險處置做法亟需改變,要加快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構建一個以存款保險為平台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實現正常時期高風險機構的常態化有序處置,以及特殊時期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特別處置,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

  王玉玲建議在近期銀行風險處置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借鑒國際經驗,加快構建一個以存款保險機構為平台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建議統籌考慮現有法律法規中關於銀行風險處置和破產的規定,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明確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銀行的處置當局,明確其在早期糾正、處置措施以及破產中的職責等,重點要賦予強制轉移資產債務、成立過橋銀行等必要的處置權力,同時允許其依法承擔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首先,有必要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充分的信息獲取權、對銀行進行風險監測,確保其全面並持續獲得反映銀行安全穩健經營的內控和監管信息,及時識別問題和風險,在問題出現早期對銀行採取風險控制和糾正措施。

  其次,如果早期糾正無法降低問題銀行的風險狀況,該機構仍然面臨倒閉風險且需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應當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接管組織。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則的前提下,存款保險機構可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綜合採取多種措施對問題銀行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處置。

  最后,如果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后,問題銀行仍無救活的可能,則應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存款保險機構依法履行償付存款的義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參與銀行破產程序,分配銀行的破產財產,並就個人債權償付部分優先受償,最小化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

  此外,鑒於農村信用社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殊性,王玉玲認為有必要對這兩類機構的風險處置做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秦雪璠)

(責編:陳藍燕、吳舟)